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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友借貸,借41萬給好友還保單借款2年領回216萬

保單借款,親友借貸


南投蕭姓婦人5年前借41萬多元給好友林姓男子償還壽險保單借款,林男感激之餘,指定蕭婦的兒子唐姓男子成為保險受益人之一。林男3年前病逝,2名子女不服唐男分走216萬多元保險金,提告主張父親與蕭婦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與誠信原則,要求唐男還錢,最高法院認為林男親筆增列受益人,並無違法,日前判唐男免還定讞。

判決指出,林男1992年向新光人壽投保一份保額1000萬元的壽險,並拿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後因經商失利還不起,保單在2010年4月底停效。蕭婦得知後,同年11月借林男41萬多元還錢恢復保單效力,林男隨即向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保單內容,將唐男與自己2名子女並列受益人。

林男3年前病逝,保險金扣除借款,由林男2名子女與唐男各領216萬多元,林男的子女不服氣,提告指蕭婦涉嫌在保單冒簽父親簽名,又指蕭婦與父親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,要求唐男與保險公司應連帶全額返還不當得利,或扣除當年蕭婦的借款,歸還剩餘的175萬多元。

 

蕭婦表示,當年林男找不到家人或親友願意借錢,她和林男是好友,得知後用自己保單借款給林男應急,不然當時林男已在洗腎,若不能趕在保單免體檢復效截止日前繳清,林男就算之後付錢也過不了體檢,林男感謝她幫忙,不但口頭允諾將她兒子列為保險受益人之一,並很快辦妥手續,她沒不法意圖。

法官向檢方調閱筆跡鑑定,確認林男當年親筆辦理增列唐男為受益人,並經保險公司批註,已完成法定的書面程序,契約有效,且若非蕭婦借錢應急,這份保單早已永久失效,蕭婦與林男的口頭約定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,更不代表唐男成為受益人只為擔保蕭婦債權,一、二審均判唐男免還,最高院日前維持原判決定讞。


 
要不是人家當初借你們,保單早就失效了 這就是台灣的下一代,眼中只有錢,卻不知自己努力,看的是父母的錢...這樣家人還有臉告別人 ? 人有誠信有情有義 不要只知道錢而已 ,要是沒人幫一毛都沒有,家人地下有知可能會說當初不如不要留算了 很多人都不知道感恩 所以慢慢也很少人願意幫忙了人的貪真是要不得! 那對子女應該感謝蕭婦當初借錢給你爸復效。不然你們什麼屁都沒。還在鬼叫什麼!
 

借貸款 注意事項


1、年齡要求:各類借款皆需滿20歲以上。

2、貸款利率:貸款年利率2%-18%,依照借款人提供的自身條件不同而異,再由借貸雙方協議後訂定最終利率。

3、還款期限:最低3個月,最長180個月,依照借貸雙方協議而訂。

4、借款案例:A君急需現金30萬元,經多方比較利率後選定金主,雙方簽定於36個月內須還清借款,年利率6%計算,手續費:3000元,每期還款金額9127元,最後一期9111元,總還款金額新台幣328,556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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